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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1.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范某某挂靠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以该劳务公司名义从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接南昌市某项目劳务工程。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该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范某某陆续雇佣20余个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967万余元,并转至范某某实际掌控的银行账户内。2020年1月,因范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该项目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工人们陆续向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拖欠工资情况。为妥善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额外结算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范某某收到汇票后,仍拒不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2020年10月23日,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范某某既不提交该项目的全体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表、工资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也不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截至案发,范某某拒不支付220余名工人工资总计人民币62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此案,范某某得知后潜逃,同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11月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21年12月29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因范某某当庭翻供不认罪,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2022年5月7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范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范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22年9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过程】

  1.提前介入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劳务公司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随着侦查机关取证的深入,确定范某某系挂靠劳务公司实施了本案犯罪行为,范某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

  2.开展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追加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立即采取公告方式发布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部分之前未报案的被欠薪工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仍有部分被欠薪工人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根据新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通过全面依法指控,准确有力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确保办案效果。

  3.协同化解涉案风险,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由于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做好工作预案的同时,与区管委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应急管理局信访办等部门联动,耐心释法说理,安抚工人情绪,引导理性维权。同时,与区劳动监察局、涉案建设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建设公司积极筹得薪资441万余元垫付给欠薪工人。检察机关还对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开展了国家司法救助,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机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发出检察建议,从全面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加强对农民工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区管理委员会采纳检察建议,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动机制,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了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

  1.依托“两法衔接”强化立案监督,从严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检察机关主动履行监督职责,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工作,发现线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坚持以办案为核心,综合运用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方式完善证据,注重全过程接收被害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有新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准确认定。对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悔罪的,从重提出量刑建议,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2.打击、追讨、司法救助同步,守护“民薪”赢得“民心”。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案发时正值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与“为民办实事”并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群体追索欠薪诉求时,检察机关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商议挽回被欠薪工人工资损失的解决方案,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主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系统性、根源性解决相关问题,推动诉源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6月,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陆续招用郁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事公司电子加工等工作。工作期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郁某某、王某某等30名员工工资共计137119元。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先后向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柏某下达四次行政指令,责令其支付所欠员工工资,逾期仍未执行,同时柏某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拒不接受行政指令发放拖欠员工工资,并频繁变更联系电话,逃匿支付员工工资。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28日,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柏某与30名劳动者达成还款协议,并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经召开听证会,2021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审查,2022年6月1日检察机关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柏某提起公诉。柏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保障刑事诉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人数较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犯罪嫌疑人长期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公安机关从外地抓获到案,鉴于其具有逃跑可能,检察机关依法对柏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释法说理,追回部分拖欠劳动报酬。依法追缴劳动报酬对30名农民工尤其是其中的多名贫困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对柏某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公司经营受经济形势影响,柏某经济状况无法支付全部欠款,经与被害方代表多次沟通,最终促使柏某达成了部分支付劳动报酬的还款协议。2021年12月8日,柏某委托家属代为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

  3.能动履职,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被害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联系相关被害人,在补充工资明细表、向柏某核实情况等相关证据后,继续帮助追讨遗漏部分被害人工资,最终全部被害人的权益均充分得到保障。

  4.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追加起诉被告单位。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拖欠工资、双方签订合同的主体均是劳动者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是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最终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5.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在柏某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后,检察机关召开了听证会,经听取各方面意见,为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对柏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继续关注柏某的还款落实情况,发现其已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意见等,依法对柏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当前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本案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的刑事责任。在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检察机关发现本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具备主体资格,郁某某等30名员工均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追讨回欠薪,检察机关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单位进行起诉,为欠薪企业划出红线。

  3.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江苏省宜兴市某有限公司承建沛县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2020年3月至7月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从发包公司结算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816万余元。但其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工程队劳务工资,共计拖欠23名工人工资67.44万元。工人多次投诉、信访反映此情况。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6日、12月18日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潘某某逃匿外地拒不支付。

  【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23日,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3月10日,检察机关对潘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助民企纾困等多种因素,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在潘某某认罪认罚、全部清偿拖欠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后,2022年3月2日,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准确把握“恶意欠薪”逮捕标准,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并逃匿外地,引发上访,在审查逮捕阶段拒不认罪,对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拒不交代去向,具有妨碍诉讼的可能。检察机关聚焦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详细查阅工人工资清单、企业账目往来等材料,主动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认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逃匿的事实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保就业促稳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批捕后的侦查阶段,潘某某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实地走访,了解到该涉案企业承揽的工程系沛县民生工程,工人达100余人,且案发正值疫情初期,经济下行,若继续羁押潘某某可能对企业发展及职工就业产生较大影响。经充分考量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及涉案民营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检察机关对潘某某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开展多方协作,促成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间,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工程发包方、工人代表、辩护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向工程发包方阐明案件事实及工人疾苦,促使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人工资30余万元;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开示全案证据,逐笔核算发包方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督促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剩余拖欠的30余万元工资,促成工人工资全部清偿,化解了工资拖欠矛盾;向工人代表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工人对潘某某予以谅解。

  4.深化诉源治理,督促启动企业合规审查。针对涉案企业在财务和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涉案企业表达合规意愿后,2021年10月,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启动企业合规整改,设立合规事务部,补充制定《合规管理办法》等制度,构建合规文化体系;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用工主体的联系方式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加强考勤统计;设立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明确施工方、分包方具体职责,完善劳动合同、进出场登记、考勤等方面的管理。2022年1月15日,该企业合规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累计建立完善相关制度5项,整改问题12个。

  5.开展专项调研,制发检察建议力促行业规范。鉴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频发,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向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阅了近三年欠薪案件,发现存在立案调查不及时、“两法衔接”意识不强、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2021年6月,检察机关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会同公安、住建等部门在全县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培训,督促指导20余家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用工管理等制度,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依法充分履职,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坚持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动态审查把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变化条件,对已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依法变更或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建议。尽可能实现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一体化推进,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对接辩护律师、工程发包方、犯罪嫌疑人家属等多方,必要时与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联动,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经审查对依法不需要刑罚处罚、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依法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疫情冲击、经济下行等多重叠加因素,统筹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等各项工作。坚持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为工人持续就业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对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审查,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完善用工、薪资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推动民营企业规范运营,以“真合规”“真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该公司从贵州某建筑公司承接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某施工项目,刘某某雇佣李某、王某等18名农民工加工制作“钢筋笼”。工程结束后,刘某某仅向李某等人支付部分工资,李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于2021年9月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该情况。经调查,发包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刘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拖欠李某等18人工资23.32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向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至整改期届满,刘某某仍未支付。劳动监察部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1月11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12日,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公安机关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矛盾化解工作,刘某某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将该案移送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2022年11月3日,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紧扣关键节点促进矛盾化解,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被害人,发现春节将至被拖欠工资的18位农民工仍奔波在讨薪维权路上,其中王某在施工中受伤亟需治疗,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能靠工友们捐款医治。为保障农民工在春节前能及时拿到欠薪,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刘某某终于表示愿意筹款支付所拖欠工资。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捕有利于其筹措资金支付工人工资,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检察机关督促下,春节前刘某某将拖欠的23.32万元全额支付,18名农民工表示谅解刘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虑刘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该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开展小微企业合规。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刘某某经营的劳务公司存在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该公司虽为小微企业,但在本市承接多个建设项目,涉及农民工上百人。考虑到公司有合规意愿,检察机关遂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合规整改。该公司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通过2个月的合规考察期,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合规整改进行验收,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意见,一致认可企业整改成效,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

  3. 推动诉源治理,构建常态化治理体系。为进一步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233”工作法,即深化提高政治站位、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两项认识,立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搭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专案查办、“诉前和解+检调对接”“行政+司法+新媒体”衔接融合三项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专案查办通道,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因案施策,2021年以来为70余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80余万元。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类案件纳入诉前矛盾调解工作范畴,促使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2021年以来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全部实现“一案一和”、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是“小案件、大民生”的生动写照。检察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案件办理中,除了发挥刑罚的打击震慑效果,更重要的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增强执法活动的实效性。本案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属涉案金额不大的“小案”,但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化工作、简单办理,而是将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救命钱始终作为根本职责与重大使命,在“小案”上下“大功夫”。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深入实地走访,了解到个别多次讨薪未果的农民工面临着就医、生活等实际困境,单纯的刑事打击、就案办案并不能直接缓解被欠薪者的困难处境;及时组织劳资双方座谈,联合多部门制定追缴工资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督促涉案人员及时筹集资金,直到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小案”当成检察机关“天大的案件”认真办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写照。

  5.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兰某某系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海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起,海旺公司因经营不善,陆续出现拖欠员工工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海旺公司共拖欠王某、金某某等28名员工工资153万余元。

  2021年10月14日,鄂州市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兰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兰某某于同月25日核对《员工拖欠工资投诉表》并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核对员工工资后,承诺在40天左右支付拖欠的工资。区人社局于10月25日向海旺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海旺公司于同年11月6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兰某某在承诺期限内未支付拖欠工资。区人社局于同年12月8日和12月13日多次发送短信要求兰某某于当月13日之前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回复收到短信并说明其在十堰市处理欠款事宜,三日内返回鄂州。后未如期接受调查。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19日,区人社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于2022年3月4日决定对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3月7日,兰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5月31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于同年6月13日决定对兰某某不批准逮捕。后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予以撤销。

  【检察履职情况】

  1.严把事实证据关,依法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兰某某辩解其离开本地并非逃匿,而是去筹集资金以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因本案未查明兰某某到十堰的具体情况,也未查明兰某某及海旺公司名下资产情况,检察机关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上述证据,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经向多名员工调查得知,兰某某从2021年开始出现嗜睡不醒症状,而后返回十堰市休养,但电话、微信并未失联,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及时到案。经审查认为,兰某某未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区人社局调查,但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并未失联,因此不能认定兰某某系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后公安机关查明海旺公司账户和兰某某个人账户均无资金,兰某某无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据员工代表反映,大部分被欠薪员工均在海旺公司长期工作,一致认为兰某某为人仗义,公司经营不善也是客观原因所致,他们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担心兰某某转移财产,从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2020年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检察机关经综合分析,兰某某的行为不属恶意欠薪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开展公开听证,有效化解员工心结。检察机关同步引导劳动者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邀请镇党委书记共同上门释法说理,并为解决欠薪难题研究方案,最终达成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初步意见。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联合办案团队,针对是否对兰某某批准逮捕和是否民事支持起诉召开听证会,员工代表和听证员一致同意不批准逮捕兰某某,并同意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

  3.民事支持起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兰某某公司陷入困难,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虽然没有支付拖欠工资的资金,但名下有土地和资质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围绕员工要回被拖欠工资这一主要诉求,决定刑民协同履职、一体化办案。民事检察官迅速介入,引导员工首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确权,防止资产非正常转移。在征得涉案员工同意后,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又及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支持起诉。2022年6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联动作用。检察机关要通过沟通协调,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化解民事争议职能与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职能相衔接,共同推动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整治工作。通过定期召开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席会议,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一体化办案,防范化解劳资矛盾。刑检部门发现相关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且有必要支持起诉的,要及时通报民事检察部门。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案件中存在犯罪线索的,应主动通报刑事检察部门,使检察机关助力保障民生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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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

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

——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

习近平

  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40年来,现行宪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我们要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契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

  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一些政治势力试图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都宣告失败。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经过艰辛探索和实践,成功在中华大地上制定和实施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因而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先后5次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这些修改,对于完善发展我国宪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高党的依法治国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先后就全面依法治国、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等作出重大决策,设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性安排,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领导得到全面加强。积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在宪法修正案中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的宪法保障更加健全。着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宪法实施更加有效。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宪法监督水平稳步提高。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全社会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显著增强。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制定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一国两制”实践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

  事实表明,新时代十年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监督取得重大成效,全党全社会宪法意识明显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丰硕。

  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我们党总结运用历史经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勇于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积累了许多新鲜经验,深化了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

  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才能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

  四是必须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原则、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

  五是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宪法监督,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六是必须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七是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只有紧跟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遵循法治规律,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推动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永葆宪法生机活力。

  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

  第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和重要作用。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无法保证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坚定政治制度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决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第二,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必须把宪法实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把贯彻宪法法律落实到各级党委决策施策全过程,坚持依法决策、依法施策,守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底线,确保决策施策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第三,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违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要落实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发挥其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第四,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要完善宪法相关规定直接实施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宪法在应对重大风险挑战、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

  第五,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必须坚持宣传、教育、研究共同推进,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推动宪法深入人心,走进人民群众,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要完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深化宪法宣誓、宪法纪念、国家象征和标志等制度的教育功能,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青少年、网民等重点群体,抓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建设等重点载体,抓学校、社区、媒体等重点阵地,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说过:“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我们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0日 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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